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38號原告 方連鴻 被告 黃俊中
鍾于婷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