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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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04號原告 呂怡嫻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陳妍伊 律師被告 孫彙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刪除言論及金錢賠償二部分,其中刪除言論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而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