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溢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溢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溢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等判刑,合計刑期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