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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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昱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昱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昱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
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3
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林昱廷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