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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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69號原告 洪水懋 被告 李坤倉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順翊投資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楊尚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