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223號債權人 蘇修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彥勳 、 徐秋豐 、 曾鳳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徐秋豐、曾鳳嬌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確認債務人徐彥勳、徐秋豐、曾鳳嬌之送達處所地址為其
住居所地址或就業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