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肆壹捌公克、零點陸叁柒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驗餘淨重拾柒點叁伍肆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被告鄭國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7418公克、0.6378公克)、15包(驗餘淨重17.3541公克)、1包(驗餘淨重0.6668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1包、15包、
1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0.7418公克、0.6378公克、17.3541公克、0.666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3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03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103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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