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7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聲明與事實理由不同)。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