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05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許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