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耳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22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耳虎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耳虎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家茜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