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鮑麒元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鮑麒元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70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米白色粉末1包(毛重0.2130公克,淨重0.013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120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7月20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