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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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時璿鈞
時珩嘉上 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時裕東
谷鳳琳 被告 劉文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