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邱曉鳳 被告 劉文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法官李建慶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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