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201號債權人孟母的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麗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秀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