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494號債權人 江茂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伯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㈠違約金天數「744天」及㈣違約金天
數「11天」之天數計算是否有誤?及違約金金額是否有誤?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4,560萬元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㈠違約金2976萬、「本金500萬元」共
計3376萬元之本金500萬元之計載是否有誤?(借款金本僅400萬)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㈡違約金137天,違約金額「137萬元」
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及共計437萬元之金額計載是否有誤?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㈢違約金192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及共計292萬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