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898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經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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