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搶奪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218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25萬7620元及自民國91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提供現金或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供本院審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搶奪等,業經本院93年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