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2300號債權人 張慶祥 即上福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奧香園飲食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奧香園飲食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2.釋明奧香園飲食店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