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明亮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6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6年5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並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地址,並請提出相關資助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說明資助情形(如資助次數、每次資助金額等)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於98年間協商不成立,請說明其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係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父親 周兆年 之扶養費用?並請提出周兆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九、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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