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文生 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㈢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若干。
㈣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107、108年度)。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9月1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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