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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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張立泓 債務人 張志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立泓於民國107年起就讀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8,45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張立泓又於民國110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張志絃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10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1筆共46,12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張立泓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張志絃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二次借款分別尚欠10,770元整、46,125元整,合計56,89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9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895元張立泓、張志絃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年息1.775%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895元張立泓、張志絃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