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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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告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黃勝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祥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羅雲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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