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聲請人 周敬堯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尚未詳盡,無法特定本票,請提出載有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之報案記錄。
二、台端如有本票影本,請提出以供核對。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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