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合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零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許合妊於民國97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3021元(零利率)。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