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欣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聲請本院承辦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迴避。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欣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承辦法官劉柏駿因聲請人就該案於民國97年12月4日在本院花蓮簡易庭公然侮辱並誹謗法官及書記官之行為,已於同日發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聲請人提出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事告訴,有筆錄及函文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認有不適宜由原承辦法官繼續審理上開案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陳燁真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