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間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90年12月間某日至91年1月18│91年1月18日、91年2月5日│││日間之某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1年度偵字第3597號、第1689│91年度偵字第3597號、第1689││││號、第4624號、91年度偵緝字│號、第4624號、91年度偵緝字││││第579號│第57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459號│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9號││├────┼─────────────┼─────────────┤││判決日期│92年10月7日│94年7月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度台上字第7264號│94年度台上字第5799號││決├────┼─────────────┼─────────────┤││確定日期│92年12月25日│94年10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不符減刑規定││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項第7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減為有期徒刑9月│││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可減刑,可定應執行刑│不可減刑,可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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