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向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建榮 訴訟代理人 卓熒鈺 被告 曾煥翔
徐亷成 上列被告被訴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9號、112年度簡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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