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264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俞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立 國際汽車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補正相對人「陳立國際汽車」正確之組織型態(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組織設立證明、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