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徐玉霞
劉奕棋 被告 余祺國
黃順喜 (即J3-7957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上列被告余祺國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向被告余祺國、黃順喜(即J3-7957號自用小客車車主)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