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王全國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君美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戴易鴻 律師被告 王全霖 兼訴訟代理 王全福 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陳振吉 律師被告 王全煜
粘月 訴訟代理人 王銀發
王美雲 受告知人王銀發
王君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補償金額合計133,53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償金額合計133,53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