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69號
106年度易字第14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947號、第2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美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㈠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下午2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巷一橫巷13之1住處廁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煙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為警於翌日(15日)下午7時3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巷一橫巷12號旁查獲,於同日下午8時40分許,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㈡又於106年7月12日下午8時許,在上開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使之產生煙霧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14日凌晨1時10分許,因案至警局說明,經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06年12月19日被發現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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