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邱郁凱 債務人邱 榮輝 債務人 黃妦 姿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 伍仟 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郁凱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時,邀同債務人 邱榮輝黃妦姿 (即 邱黃妦姿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0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2,542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6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邱郁凱於民國103年06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45,3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邱榮輝、黃妦姿(即邱黃妦姿)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郁凱、邱│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1.83%│││145364│榮輝、黃妦│5月21日起│0月06日止││││元│姿├──────┼──────┼───────┤││││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月0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郁凱、邱│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5364│榮輝、黃妦│6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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