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竊盜、幫助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6月26日│95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板橋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19307號│字第20762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77│96年度簡字第94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5年11月23日│96年5月4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77│96年度簡字第945││判決││號│號││├────┼────────┼────────┤││判決│95年12月18日│96年6月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有期徒刑3月,如││金之折算標準│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300│││以3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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