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4年4月24日前26│94年7月26日│94年10月31日起至│││小時內某時││94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438號│字第12576號│字第18955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1367│94年度訴字第1967│95年度上訴字第10││事實審││號│號│99號││├────┼────────┼────────┼────────┤││判決日期│94年8月31日│94年10月26日│95年6月22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367│94年度訴字第1967│95年度台上字第46││判決││號│號│34號││├────┼────────┼────────┼────────┤││判決│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95年8月2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又15│││金之折算標準││日│││││││├────────┼────────┴────────┴────────┤│附註│上開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7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