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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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4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32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亞容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追加案件,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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