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假處分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68號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淑卿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假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26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玉玲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假處分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已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受訴法院即士林地院107年度全字第14號駁回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陳玉玲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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