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6年5月17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57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