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莊阿錦 訴訟代理人 楊俊哲 被告 蔡宜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於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㈠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㈡建物門牌中樞里7鄰溪底寮56之40號建物,謄本登○○○區○○○段二重港小段15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㈢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8分之1;㈣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4筆不動產房地之價值即:上開㈠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6,560元【計算式:52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8平方公尺=196,560元,㈡建物課稅現值為167,200元,㈢土地現值為520元【計算式:52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78平方公尺×1/1278(權利範圍)=520元,㈣土地現值為520元【計算式:520元(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3平方公尺×1/513(權利範圍)=520元】,合計為36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