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偵字第1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之
逃避檢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造成社會整
體侵害程度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二罪,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2項、第4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
條、第42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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