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周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陸拾
伍元,及其中柒仟玖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仟肆
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