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詰富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慶 被告崧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560元,逾期不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1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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