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信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吳信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1日│105年6月13日│105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987號│偵字第16742號│偵字第2131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69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452號│1586號│1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9日│105年11月24日│106年2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易字第││││452號│1586號│1733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0月17日│105年12月26日│106年3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96號│執字第1186號│執字第6291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期徒刑1年6月)│││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722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3次│││││)│││├────────┼────────┼────────┼────────┤│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6日、│││││105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131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696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733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3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291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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