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債務人 丘明麗 代理人 林易徵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欄「3.總清償金額:13,09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總清償比例:942,69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