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柔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8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1121號違反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陳柔蓁之違法行為地、住所及沒收財產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自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住處,以其在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Hji4159」公開刊登、販售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耳環,嗣經警為蒐證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耳環1對,因而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蝦皮拍賣註冊帳號資料、扣押物品相片、拍賣網頁資料、員警蒐證購買之交貨便服務單及畫面與玉山銀行WebATM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受香奈兒公司委任所出具之106年5月10日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香奈兒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0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44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承信附表:
┌─┬───────────────────┬──────┐│編│扣案物品│數量││號│││├─┼───────────────────┼──────┤│1│仿冒香奈兒公司CHANEL商標之耳環│1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