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吳牧達 被告 鄭慶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5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