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碧華 被告 陳佳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