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林碧華 被告 陳佳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