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玲選任辯護人包漢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玲選任辯護人包漢銘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