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林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14,651元【計算式:7959.51x80%(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x1400(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