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 吳民壽 相對人 吳忠勳
吳岳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3年訴字第574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吳岳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三審判決確定,聲請人共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51,6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及訴外人 吳民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三審判決確定(本院103年訴字第5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06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919號)。而本院103年訴字第574號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分之1,由相對人吳忠勳負擔7分之3,相對人吳岳駿負擔7分之2,訴外人吳民德負擔7分之1」。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南高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判決「第一、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分之1,由相對人吳忠勳負擔7分之3,相對人吳岳駿負擔7分之2,由訴外人吳民德負擔7分之1」,聲請人及訴外人吳民德對第二審判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其第三審訴訟費用裁定由聲請人及訴外人吳民德負擔。以上事實業經調閱上述卷證查明無誤。從而,第三審訴訟費用業經裁定由聲請人及訴外人吳民德負擔,爰不計入兩造應負擔之範圍,僅計算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兩造應負擔之金額。
(二)兩造所支付第一、二審之訴訟費詳如附表所示,合計共72,822元。而相對人吳忠勳應負擔訴訟費7分之3為31,209元(72,82237),然相對人吳忠勳已預繳33,500元,已超出其應負擔額,故聲請人自不可再向相對人吳忠勳請求支付訴訟費,至於相對人吳忠勳溢繳之訴訟費部分,應由相對人吳忠勳另行向訴外人吳民德請求。另相對人吳岳駿應負擔訴訟費7分之2為20,806元(72,8222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相對人吳岳駿應負擔之20,806元。
(三)綜上,相對人吳岳駿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806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第一審)103年度訴字第574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以下均由聲請人預納)│├────────┼───────────┼─────────────┤│裁判費│5400元│由聲請人預納│││8173元││├────────┼───────────┼─────────────┤│地政規費│80元│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1825元│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1825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17303元││└────────┴───────────┴─────────────┘┌──────────────────────────────────┐│訴訟費用計算書(第二審)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上訴費│20359元│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80元│由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80元│由聲請人預納│├────────┼───────────┼─────────────┤│訴訟費│1500元│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33500元│由相對人吳忠勳預納│├────────┼───────────┼─────────────┤│合計│555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