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 蕭莞顏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乃元許舒涵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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